如皋市如皋港闸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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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2018-09-04 来自:如皋港闸管理所

 

苏交航(1991)第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养护,保证讨闸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及与通航有关的过船设施等。

第三条   船闸是过船设施,是航道的咽喉。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执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二章 船闸保护

第四条  船闸建筑物、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五条  船闸的管理区域,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标定界,其文件应存档备案。管理区域内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水域,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  未经主管机关或船闸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船闸设立的助航标志。船闸助航标志如有移动或损坏,船闸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恢复。

第七条  禁止在船闸引航道水域内停放排筏,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和捞砂等妨碍船舶通航;禁止在引航道两侧岸坡上取土、堆放和装卸物资,破坏植被和护坡建筑物;禁止向引航道内倾倒废渣、废物、废油,砂石、泥土、垃圾等。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进入闸区内设点查船、征费或从事经营;在主要的船闸可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驻闸民瞥)、港航监督站,以加强船闸的安全保卫和船闸的安全监督。在船闸管理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进行危及船闸安全生产和扰乱管理的一切活动;严禁船闸给外单位和个人接线带电,以免影响船闸正常用电和安全。

第九条   船闸闸区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植树造林,栽花种草保持水土。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苗圃、花房,也可适当进行养殖等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章 船闸管理

第十条  船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属及各市航道管理处具体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法和本细则。

()加强对船闸管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和实施计划。

­()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竣工验收和接管。

第十一条    船闸设立管理所,它是船闸管理的基层单位,性质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贯彻执行部颁《船闸管理办法》、本细则和有关法规。

()负责船闸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过闸船舶的组织管理。

()负责过闸费、航养费的征收和解交。

()负责编报年度计划和中小修工程的预算并组织实施。

()负责按期准确报送各项统计报表、财务决算和年度总结。

()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负责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风的教育;组织业务技术学习,抓好职工生活。

第十二条    船闸管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船闸管理所全面领导工作,以身作则,带领全体职工,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船闸管理所应本着精简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配备管理、技术、操作、维修和后勤服务人员。其编制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市编委下达。各类人员均实行岗位责任制,干部必须德才兼备;船闸操作、维修工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船闸管理人员应努力做到: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熟悉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熟悉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应急措施;熟悉船闸和过往船闸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熟悉常过船闸的船闸()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的规律。

第十五条    船闸管理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科学调度,合理安排,确保船闸安全快速过闸。同时,还要做好设备的例行保养,勤检查、勤擦洗,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维护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认真做好过闸船舶的登记排档工作,严格按规定征收过闸费,记好各项值班记录,负责做好交接班工作。在岗值班人员要求服装整齐,佩戴胸章挂牌服务。

第十六条    船闸要加强技术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观测,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勘测设计、工程施工、运行管理、历次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图纸;日常水位坐化、建筑物稳定观测记录等。并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十七条    京杭运河船闸引航道长度,上、下游各不少于800;其它船闸上、下游各不少于500米。引航道为待闸船舶停靠、排档、编队、交会和进出船闸所专用。通过量大的船闸,船舶停泊区可适当延长,还可建立远方船舶调度站。凡进入引航道区城内的船舶,都必须遵守船闸的有关规定和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 船闸运用

第十八条    京杭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通过能力,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应实行昼夜开放;通航船舶多的船闸,应实行连续开放。没有特殊情况,船闸不能停开,把船舶阻留在闸上。

第十九条    凡通航水位有保证的船闸,要求全年通航利用率达到95%以上(计划停航大修时间除外),必要的修理短期停航时间也要尽量缩短,并要做到计划安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

()停航四小时以内的,由船闸管理所负责人批准,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停航两天以内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停航两天以上的,由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为保证船闸安全运行,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船闸管理所应停止开闸,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

()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船闸除停止开闸外,需按"三级水位控制")

()七级以上大风;

() 大雪、大雾、能见度在30米以内(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特大暴雨;

()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船闸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  在防洪期间,船闸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设备保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要求船闸引水、排涝等,必须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冰冻期间,应做好防冻、防滑和破冰工作。

第五章 过闸船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顺序进行安排的原则,同时遵照省交通厅规定的先客后货,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和优先提放船舶必须从严掌握的精神办理。除对执行任务的公安、港监、航政()和客班船随到随放外,下列船舶可申请优先提放过闸:

()部、省属电厂发电用煤运输船队(含空载船)

()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并持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证明者。

()省运国输平衡会安排的确需急运的重点物资(:食用盐、粮食、化肥、农药等)运输船。

()特需急运军用武器装备船,并持有省航务军代处证明者。

()抢险救护船舶,并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

()鲜活货重载船(新鲜水果、蔬菜、鱼虾、家畜、家禽等)经船闸管理所所长同意者。属于优先提放范围内的船舶,由有关单位持证明或省运输计划,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优先过闸通行证"。船闸管理所凭通行证给予优先放行。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按船闸指定地点停泊,并尽可能安排单独过闸;如不能做到时,在闸室内停靠应与其它船只隔离,保持必要的距离,并加强预防以保证过闸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准许过闸:

()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文件;并领有港航监督机关发给的航行签证簿;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除要符合装载安全要求外,还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准运单;或港监部门签发的危险品运输船运证;

()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

()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

()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种其他船员;

()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第二十四条  竹木排筏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设备、救生设备和足以保障安全航行的排工。排工配备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排头工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等条件才许准过闸。

第二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必须服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档超越,不准抗拒出闸;

()等待过闸的船舶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闸门和主航道;

()应主动登记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不准非法行贿谋利少缴闸费或乱提放;

()船舶进入闸室后,应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得超越安全停靠线;停靠后带好缆绳,随时注意闸室涨落水;船员应严守各自的岗位,不准擅自离岗;

()船舶进入闸室内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不准在闸墙上涂写;

()船舶在闸室内不准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带缆;

()船舶应在闸门完全开足后通过闸门,严禁船体碰撞或用竹篙勾捣闸门;

()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停泊区停靠,并主动与船闸值班人员联系安排过闸。

第二十六条         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闸: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过闸规定不服从船闸管理的;

()不适航或不适拖的;

()严重漏水的;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

()超载、超宽、超高、超深或其他超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装载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未完结的。

第六章 船闸保养与修理

第二十七条  船闸建筑物及其设备要经常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闸要有专业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要求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定期、定机、定人和定级,并有检查督促和考核。保养修理的安排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船闸保养分类如下:例行保养:是指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随班进行的清洁、润滑工作。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一级保养是在例保的基础上,每旬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二级保养是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月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测试、更换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专业保养:是指闸阀门及门槽()等进行检查、清障,由各处专业潜水员负责进行,船闸管理所监督执行,每季度最少一次。船闸小修保养由船闸管理所组织实施,按照定额经费包干使用,开支要按规定严禁移作它用,并要单独立账,以备查考。船则维修保养都应有详细记录,以便总结经验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船闸修理分为大修、中()修和抢修。大修:是指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的修理工程,以恢复或提高船闸的设计、使用技术标准。大修周期根据各闸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十年左右。由市主管部门会同船闸管理、设计、施工单位编报计划,制定项目、设计和预算,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中():是指船闸某些部位的单项修理工程。由船闸管理所编报计划、设计和预算,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抢修:是指船闸局部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修理。

第三十条    船闸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大修停航期应尽量缩短,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结合技术改造工程量大的最长不允许超过一个半月。同一航道上相邻的上下几座船闸,有可能时应力求做到同一时间内进行,一个梯级上的双线船闸,不允许安排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大修。

第三十一条  船闸大修停航,应由市船闸主管部门提前十五天登报公告;计划安排短期修理需要停航三天以上的,市船闸主管部门也应提前发出航道公报;船闸应急抢修,应及时通知航运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总结船闸运行和修理的经验基础上,船闸的修理应结合进行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提高自动化水平,逐步实现运转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和总成互换,以改善船闸的技术状况,缩短大修工期,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提高通过能力。

第三十三条  省级船闸主管部门每隔五年对所辖船闸组织一次全面技术普查,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查船闸的各个部位,做出分项和综合性技术鉴定,评定闸况技术等级,全面掌握船闸现有技术状况,有针对性的安排计划修理。

第三十四条  船闸设备的易磨易损件,要有适当数量的备件库存以应急需;船闸还要配备必需的小型检修工具设备,以提高自修能力,及时排除设备的故障。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船闸管理所要结合本闸的特点,建立安全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定期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并要建立船闸的保卫制度,严禁机房和控制室等非船闸工作人员进入,以防止发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  对船闸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以及助航、通讯等专用设备,必须认真保护,做好防锈、防蚀、防火、防爆、防冻、防潮和防撞等工作,严防破坏和盗窃。

第三十七条  对危及船闸设施和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装置。对供电、供水、消防、救生和防洪等安全设施,要经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三十八条  船闸必须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物资,并要存放在适当的地方以应急需。

第三十九条  船闸发生事故,船闸管理所应分别情况认真及时进行处理:

一般性小事故由船闸管理所负责处理,如发生闸门局部撞坏,爬梯和水尺碰坏,肇事船舶应承担经济赔偿。

属于过闸船舶、排筏造成的重大人身死亡、沉船、船闸停航等恶性事故,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协助港监、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船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责任事故,船闸管理所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处分;如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四十条    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船闸管理所应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过闸费征收办法执行,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在当地银行开设收入专户,每天将征得的过闸费及时存入专户,并按旬全额汇解省交通厅;收入的过闸费作为省级特种资金由省交通厅统收统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支出由省交通厅按核定计划拨款,实行收支二条线,严禁坐支挪用,转借和贪污过闸费。船闸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过闸费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  过闸费征收是船闸养护管理经费的唯一来源。要收好用好,注意增收节支,过闸费的使用要全部用于船闸的养护管理,其使用范围包括:船闸修理,维修保养,动力照明,通讯广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管理、疏浚、清障,闸区绿化,检查观测,革新改造,技术研究,专业培训,备品配件,机具设备购置,房屋修建以及生产工人和管理机构经费等,全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专项控制使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船闸管理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收好用好过闸费,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查。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凡单位或个人,对船闸养护管理有突出贡献的;

()认真养护管理船闸,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

()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有功的;

()船闸技术革新取得显著成果的。

船闸主管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四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瞒报货物、船舶吨位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不服从指挥调度,不按指定地区停船,抢挡或抗拒出闸的;

()损坏船闸设施隐瞒不报,或其他行为引起船闸通过条件恶化造成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  船闸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船闸主管部门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扣除其奖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造成船闸停航,破坏船闸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套闸、水坡升船机等其他过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引航道"是指船闸上下游口门外划入管理范围内供等待过闸船舶排挡停靠和进出闸船舶交会通航的河道。"设施"是指船闸和引航道水上、水下的各种固定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助航标志等。"三级水位控制"是指上游水位高于闸室水位,同时闸室水位又高于下游水位,用阀门人为地控制其级差大致相同。"事故"是指在船闸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船闸设施破坏,船舶、排筏碰撞损坏,违反操作规程人为造成的人员伤亡、沉船、停航、以及盗窃、火灾等。

第四十九条  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可结合本处辖段内船闸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实施细则,报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批准,并报江苏省交通厅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