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如皋港闸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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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皋港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8-09-04 来自:如皋港闸管理所

各室、组:

为加强我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保证工程维修养护质量,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规范项目管理行为。特制定《如皋港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并经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如皋港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

 

2018310

如皋市如皋港闸管理所
   2018310日印


 

 

如皋港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如皋港闸管理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保证工程维修养护质量,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根据《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号)、《江苏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防旱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苏水财〔201423号)和《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苏水管〔2015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特大防汛防旱补助项目等专项工程。其他类似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维修养护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指对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如皋港节制闸等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具体包括:

(一)堤防工程: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等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堤害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理等费用。

(二)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检测鉴定、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理等费用。

(三)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第二章  项目界定及管理内容

第四条  工程维修与养护的界定

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及工程附属设施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施设备遭受局部损坏,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或通过更换、改造局部设备和设施,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安全鉴定及维修过程中的检测、更换物料、动力消耗等。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及工程附属设施和水文设施经常及时进行保养,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工程日常维修中的零星修理、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

第五条  维修养护项目管理的内容。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批、下达;实施计划的编制及审批;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开工申报审批;实施过程对工序、质量、安全、工期、经费等方面管理;工程的财务审计;档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六条  维修养护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项目责任主体为技术组,特殊工程项目由管理所指定项目管理责任主体。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质量、安全、经费、工期、档案等管理。每月28日前,向水务局工管科上报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进展及经费完成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下达

第七条  工程维修项目申报。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工程检查、检测情况和工程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研究确定维修项目,按照《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及河湖管理经费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程维修项目计划。维修项目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申请项目原因,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主要设备调研结果,项目预算等。方案应经过多方论证,具有可行性;设备选型与报价应经过质量、价格的调研、比较;项目预算应尽可能地使用相关定额编制,且每个维修项目预算一般不得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列入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每年10月底以前,技术组应将下一年度工程维修项目和防汛应急项目上报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由工管科初审汇总并上报南通市水利局。

第八条  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审批。年度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由如皋市水务局批准下达管理所,所技术组根据如皋市水务局关于维修项目和经费批复文件的精神,制定项目实施要求,经上级审批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到本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原则上应在南通市水利局和如皋市水务局正式批文下达后方可实施。遇到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可向如皋市水务局申请提前实施。

第十条  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卡”制度。工程维修项目以项目建卡,养护项目以工程建卡。“项目管理卡”一式三份,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和管理所各留存一份,归入技术档案,如皋市水务局财务科一份,作为经费支付和审计依据。

(一)工程维修项目管理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审批文件、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开工申请审批单、项目实施情况记录、质量检查、评定及验收资料、项目竣工总结、项目竣工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卡及附件等。

(二)工程养护管理卡内容包括:养护项目计划审批表、养护计划、单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单项养护开工申请审批表、工程养护情况表、养护费用明细表、单项养护验收卡、年度工程养护验收卡、工程养护总结及附件等。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由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两部分组成。维修项目编号按格式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包括:

(一)项目概况。主要包括:维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批准文号、主要维修内容、下达经费等。

(二)项目组织和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视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和经费情况,建立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的责任人。项目建设管理包括质量、进度、安全、经费、档案等方面的管理。

(三)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包括:维修工程设计及相关图纸,更新设备选用、施工队伍选择计划,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施工方法,安全、质量管理措施,质量要求及质量评定办法等。

(四)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计划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和验收时间。

(五)施工期间对工程运行的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六)项目预算。定额选择要合理,人工及材料价格一般应选用计划编制日的上一月度的如皋市材料价格指导价。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实施计划审批。技术组应在项目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施计划报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和调整实施计划,如确需变更和调整,对调整经费不超过单项经费10%的项目,应报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审核,并经如皋市水务局批准;对调整经费超过单项经费10%的项目,应按项目报批程序上报南通市水利局或原批复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养护项目计划编制。技术组应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养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工程现状,编制养护项目计划及预算,报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初审,由主管局审批后下达。

(一)单项养护实施计划编制。养护项目实施计划应在养护计划批准后及时编制,报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审批后实施。

养护计划包括:养护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原因,管理机构,主要实施方案,工程量,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计划施工进度,对工程运行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等。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主要养护内容等;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质量及安全管理人员及方法;

养护方案。主要包括:施工队伍选择,施工前准备工作,主要施工方法,质量及安全管理措施,质量要求及质量检验、评定等;

项目进度。主要包括:计划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和验收时间;

施工期间对工程运行的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表。

(二)养护实施计划审批。养护项目实施计划由技术组编制后报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审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及材料设备的采购。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如皋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皋政办发〔2017215号)要求做好施工单位选择、设备和材料采购工作,并按相关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供销合同。

(一)对预算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如皋市水务局审核,南通市水利局批复,由如皋市财政局确定采购方式,通过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按照招投标程序实施。

(二)对预算价值在4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项目,报如皋市水务局审批,由如皋市财政局确定采购方式,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三)对预算价值在20万元(含)至40万元的项目,报如皋市水务局批准,由如皋市财政局确定采购方式,通过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四)对预算价值在5万元(含)至20万元的项目,报如皋市水务局批准,向如皋市财政局申请采购计划,由所部组成询价小组,向不得少于三个协议供应商询价,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五)对预算价值在2万元(含)至5万元的项目,报如皋市水务局批准,向如皋市财政局申请采购计划,由所部组成询价小组,向一家或多家供应商询价,然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对预算价值在0.3万元(含)至2万元的项目,报如皋市水务局批准项目实施,由所部组成询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对预算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所部根据计划自行采购。

(八)对预算价值在50万元以内的机电设备及自动化系统维修安装、水土保持等项目,可报如皋市水务局和财政局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九)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与选定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的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承包方式、工作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工期和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由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方及供货方签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报告的申请和审批。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向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提交项目开工报告,经水务局批复后方能开工实施。

(一)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实施计划已审核;由业主采购的物资设备已落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材料、设备供销合同已签订;施工组织设计及图纸已完备;在合同工期内有详细的防汛应急措施。

(二)项目开工申请的报批。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应向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递交开工报告审批表,并附施工合同、供销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施工图,以及施工期间工程控制运用方案等资料,开工报告由工管科等职能部门审核、如皋市水务局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经费的控制使用及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应建立施工管理日志,用文字、图片及图像记录工程施工过程发生的事件和形成的各种数据,真实反映主要材料、机械、用工及经费等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填写项目实施情况记录表。在项目进行的各个阶段应视项目的大小向单位负责人和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接受工管科、财审科的检查。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参照基本建设施工管理要求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项目验收内容参照《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相关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相应质量检验表。

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财审科等职能部门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加强对项目质量、经费、进度、安全、资料等方面的跟踪检查和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能部门的检查意见和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项目筹集到完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一)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时间。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完工后一年内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并将项目竣工决算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如皋市水务局工管科和财审科)进行审核。

(二)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施工图及其施工图预算书;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纪要;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其他施工发生的费用记录;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分项结算等有关资料;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三)项目施工结算审计。项目完工后15日内由如皋市水务局财审科委托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独立审计中介机构开展施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实行报账制,如皋市水务局财审科负责项目的报账工作。维修项目首次支付应向财审科提交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维修养护合同、项目开工报告等。报账凭据为经单位领导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财审科按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后,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报如皋市财政局进行项目经费的支付。养护项目实行分项报账制,各项首次支付应提交单项养护实施计划、预算,开工申请审批单。最终结账时应提交养护情况表、费用明细表和单项工程养护竣工验收卡。养护项目经费使用按预算控制,工程管理单位养护经费不得超支。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维修项目验收。维修项目一般可视具体情况,分材料及设备验收、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阶段验收;项目完工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由几个分部组成的维修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分项目分别进行单项验收。

(一)分项单项验收应具备的资料

材料及设备验收。应具有材料各项检验资料、设备合格证、产品说明及图纸等随机资料。

工序验收、工程隐蔽部分、阶段验收,应在该工序或隐蔽部分施工结束时进行。分部验收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料,包括质量检验数据、施工记载、图纸、试验资料、照片等。

分项单项验收时,应具备相应的维修实施情况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施工过程照片;材料设备、工序、工程隐蔽部分或阶段验收资料,以及试运行的资料。

(二)工程竣工应具备的资料。工程竣工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料、竣工总结及图纸、照片、项目决算及竣工审计报告等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报如皋市水务局工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项目资料档案的验收,待档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维修项目验收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材料及设备验收、阶段验收等原则上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关键工序或重要隐蔽工程应申请如皋市水务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由工程管理单位申请、组织,主要成员应有相关如皋市水务局、财政局领导和工管科、财审科等职能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的所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50万元以上(含)维修项目验收由南通市水利局主持;50万元以下维修项目验收由如皋市水务局主持。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维修项目验收分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工验收由如皋市水务局主持,并形成完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由南通市水利局(50万元以上)或如皋市水务局主持,同时报请如皋市财政局参加。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卡,对3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验收时应有验收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项目设计工作报告,施工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试运行报告,完工验收时应形成完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时应形成竣工总结和竣工验收表。

工程竣工资料应汇入工程维修项目管理卡。

第二十二条  工程养护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整理资料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预算经费在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验收;预算经费在3000元以上的项目,由工程单位报请工管科、财审科等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填写单项工程验收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卡归档。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应将项目管理卡提交所部档案室进行编号归档。项目前期资料、招投标资料、工程施工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预算、设备产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影像资料、经费支付资料、施工单位结算、审计资料等均作为管理卡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技术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